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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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外币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不包含由保监会业务管理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证监会业务管理的其他经纪、咨询等服务机构。)

    (四)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有关国家部委行政审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经市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武警部队、部队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取得合法就业资格在津就业的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八)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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