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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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政策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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