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产假天数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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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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