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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标准是指生活费最低发放标准,而不是全市企业发放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提高本企业的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包括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