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向职工发放生活费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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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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