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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