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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其中,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