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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政策链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