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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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统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有关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隔离、紧急措施结束。

    政策链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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