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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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链接:《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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