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滨城 滨海概况 滨海印象 滨海文化 产业游 听我们说滨海
人才服务 推荐服务 办事服务 创业服务 最新政策 便民服务
产业联盟 产业动态 联盟资讯 人才资源产业联盟 路演大厅 揭榜挂帅 创新创业大赛 军令状 赛马制 科创服务 走进联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政策链接: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