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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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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