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相关的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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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新创业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可享受相应政策。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申请创新创业流程

    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当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四、对之前已批准的“双创”人员管理要求

    在本通知实行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批准开展“双创”活动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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