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2号)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一)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未满六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五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三、计发办法
(一)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
(二)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无子女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有一名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80%计发,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
(三)遗属中孤独一人的,按补助标准的120%计发;
(四)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日后虽符合补助条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五)生活困难补助由遗属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
四、经费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