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62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含变更方案)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类别和等级自主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或变更的原因、内容、审核意见(样式见附件1)。审核意见书须由主管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签字。
(二)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本单位所属类型,岗位设置原则、标准和依据,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最高等级,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设置情况,三类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数量,兼职人员情况等。
(三)《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有关文。
(五)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需提供原《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以公函形式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人力社保局于每月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综合业务服务区安排专人,现场办公,受理市属行政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对于岗位设置方案(含电子版的扫描件)要件齐全的,予以备案。各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由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五、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承担岗位设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推动和综合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市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承担监督责任。
六、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监督检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规范进行。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对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2.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表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为我局(委、办、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 文件,制定了岗位设置方案(或变更方案)。经我们认真审核,该方案符合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报送备案。
人事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岗位总数 | 类别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特设岗位 | |||||||||||||||
比例 | ||||||||||||||||||||
数量 | ||||||||||||||||||||
管理 岗位 | 等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比例 | ||||||||||||||||||||
数量 | ||||||||||||||||||||
专业 技术 岗位 |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比例 | ||||||||||||||||||||
数量 |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
比例 | ||||||||||||||||||||
数量 | ||||||||||||||||||||
工勤 技能 岗位 | 等级 | 技术工 | 普通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意见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比例 | ||||||||||||||||||||
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