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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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申报程序

    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专业性较强专技岗位和工勤岗的,应当于1月、3月、7月、11月的10日之前,将招聘方案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

    各主管部门在申报招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及计划表(计划表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已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增人计划审批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核准公开招聘计划的函。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简化程序招聘。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和方案,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和备案。

    二、规范设置、严格审核招聘条件

    各招聘单位在申报招聘计划前,应认真研究招聘岗位的职责需求,科学、全面、准确地设置招聘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年龄、职业资质、工作年限等。专业设置原则上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目录,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组织招聘部门或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招聘条件范围;审核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招聘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招聘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连续未达到1:3开考比例或者被核减岗位达2/3以上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酌情调整开考比例。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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