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21 09:38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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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范围之内。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从事科研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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