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人事管理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5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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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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