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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