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或申诉、再申诉的提出时效
发布日期: 2021-12-16 14:19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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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政策链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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