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16 09: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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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的规定。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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