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程序
发布日期: 2021-12-16 09: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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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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