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分的期限
发布日期: 2021-12-16 09: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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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 1 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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