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解除、提前解除的程序及解除后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21-12-16 09: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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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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