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奖励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6 13:56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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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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