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权限
发布日期: 2021-12-16 13:55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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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奖。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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