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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政策链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