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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参照临时性工作补助所确定的标准和范围,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限制,采取定向分配。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