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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限期签订。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