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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