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滨城 滨海概况 滨海印象 滨海文化 产业游 听我们说滨海
人才服务 推荐服务 办事服务 创业服务 最新政策 便民服务
产业联盟 产业动态 联盟资讯 人才资源产业联盟 路演大厅 揭榜挂帅 创新创业大赛 军令状 赛马制 科创服务 走进联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政策链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