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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纳入岗位设置。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