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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