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58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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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施健康天津战略,加快高素质医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以下简称“医学研究专业”)的职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研究机构中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

    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一)助理级职称(研究实习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助理研究员)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采取答辩和评审结合的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议,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四、评审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医学研究专业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按照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3名,由医学研究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五、评审程序

    医学研究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医学研究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将具体材料报送到市卫生健康委。

    (三)评审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管理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有关事宜

    (一)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一般应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符合岗位要求和评价标准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医学研究专业职称。

    (三)驻津单位中从事医学研究专业的人员,可委托本市代评医学研究专业职称。

    (四)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医学研究岗位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相近专业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需通过当年度医学研究专业考试。

    (五)医学研究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完善预案,周密部署,及时总结,推进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成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要求。

    二、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实习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硕士学位,从事医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医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掌握医学研究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医学研究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调查研究及资料整理分析,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医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较系统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了解相应专业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提出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独立见解。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医学研究相应专业的研究方向,熟悉科研工作全过程,能够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独立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能独立承担一般性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及科学论文;能够参与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开发推广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学研究专业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2.取得以下业绩成果2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作为参与者制修订省部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不低于1万字;

    (4)在重要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作为额定人员参与完成局级及以上医学研究科研项目。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并经2名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申请学历破格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额定人员获国家级科技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四、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副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前;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相应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有研究专长,能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较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提出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独立见解。能够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较复杂的问题,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能够作为基础研究的骨干人员,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作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骨干人员,取得有较高实用价值、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关键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开发表医学研究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2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作为主要编制人(前3名)制修订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不低于10万字;

    (4)在重要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取得下列研究成果2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2)作为额定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医学研究成果;

    (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局级医学研究科研项目。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并经2名具有研究员职称人员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申请学历破格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额定人员获国家级科技奖项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国家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五、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医学研究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本专业广博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对本专业具有开创性研究,或者在重大理论问题和研究课题上有所突破,提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方法,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对医学研究中难题或关键性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能够指导、培养副研究员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根据专业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完成科研任务,创造性地解决重要的、关键性的科研问题;

    2.能够作为基础研究的学术带头人,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科研成果;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或作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带头人,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开发表医学研究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作为第一编制人制修订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修订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不低于20万字;

    (4)在重要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取得下列研究成果2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医学研究成果。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并经2名具有5年以上资历的研究员职称人员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申请学历破格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国家级科技奖项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奖项一等奖1项;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六、其他说明

    (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时期内不得申报;

    2.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年内不得申报,且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4.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语、计算机不作为医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其中外语能力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

    (三)本评价标准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取学历申报职称,需取得学历(学位)满1年。

    (四)本标准中所指发表论文均为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正规出版的自然科学类、医学类学术期刊正刊,与从事的领域、专业密切相关的论文;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包括: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包括: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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