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落实《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促进京津冀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更好的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京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在我市互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认内容
(一)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设立、地方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实务等职称相关考试,由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或考试合格证书。
(二)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证书包括:在国家设定的职称系列、等级范围内,根据地域产业、专业布局,经京冀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高、中、初级职称资格证书。
二、互认方式
(一)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可由用人单位考核确认后,按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更换证书;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直接申报。
(二)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工作中享受同等待遇,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三)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我市的职称评聘工作,我市各评委会及用人单位应予以认可。
三、其他相关问题
结合京津冀三地产业布局调整,拓宽迁移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随迁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参加迁入地的职称评审与考试,也可参加原所在省市的职称评价。
在我市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京冀单位工作,其职称在当地也可按上述办法予以认可。
2017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