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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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2016年3月25日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教育局组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25人以上,评委会委员由高等院校研究基础教育学科的教授、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专家、资深特级教师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全部人数的3/4,同时充分考虑各学科的覆盖面。

    第八条 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委专家库制度。评委专家库成员须由具备相应职称等级及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组成,评委专家库日常工作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条件。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按照我市现行职称工作有关程序进行,并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表》等表格,并如实提供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推荐委员会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按照核定的空岗职数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推荐委员会应由教师代表和学校领导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学校领导人数不超过推荐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3。推荐票数超过全部参会人数1/2的方可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按照我市职称工作规定程序由区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查、盖章,并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具委托书后,报送到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价标准,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抽取高、中级评审委员执行评委,组成本年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或说课答辩、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示,同时反馈到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章 核 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备案;其他级别的由各评委会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经核准的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相应级别的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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