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75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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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7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9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开程度,努力打造“阳光职称”,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职称评审工作“四公开”和结果“双公示”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评审工作“四公开”,主要包括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1.政策公开。即公开国家和我市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系列和专业的评审方案,主要包括专业设置、参评条件、材料要求、评审办法等内容。

    2.标准公开。即公开各系列和专业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的自主评审标准。

    3.程序公开。即公开各专业职称申报及评审工作的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信息公开、证书发放等具体安排。

    4.结果公开。即公开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名单。

    (二)结果“双公示”,主要包括单位推荐结果公示和评审机构评审结果公示。

    1.推荐结果公示。即完成推荐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推荐申报各级职称的人员情况,在本单位范围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2.评审结果公示。即评审结果获得评审机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备案及发证。

    二、责任主体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职称评审机构和职称服务机构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以及确定的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依规实施“四公开”和“双公示”制度。

    三、公开方式

    各责任主体一般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也可采取在相关媒体或单位显著位置公布的方式公开相关内容。

    四、监督管理

    (一)公布举报方式。各责任主体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并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规范检查制度,定期对职称评审工作“四公开”和“双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三)处置违规行为。对举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落实公开制度的,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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