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职称证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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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职称证书(电子版本和其纸介质打印版本)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用)、执业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等的有效凭证。

    (二)电子职称证书上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印章,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呈报单位、资格名称、系列、专业、评审机构、取得资格时间等信息,并按规则生成证书编号。

    1.“评审机构”为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自主聘任单位,或“以考代评”考试机构。

    2.“取得资格时间”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日期,或参加职称“以考代评”考试日期。

    3.“呈报单位”为用人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证书编号”为字母加数字形式,其中,字母A、B、C、D、E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5.姓名中的生僻字将以汉语拼音代替,证书打印后由评审机构在汉语拼音旁手工标注该生僻字并加盖公章。

    (三)电子职称证书由市人社局统一制作,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无效。

    (四)本市今后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已持有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纸质职称证书遗失后确需补发证书的,可按照原渠道办理。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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