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专业技术职称互认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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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证书,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可由用人单位考核确认后,按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更换证书;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直接申报。

    2.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证书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3.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我市的职称评聘工作。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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