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系列副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39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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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在区级以下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2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10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专业领域骨干人才,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同时符合下列专业能力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文物博物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大型课题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

    2.从事文物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承担文物保护的科研课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多个文物保护项目,具有熟练的文物保护技能,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实际成果。

    (2)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等方面有高超技艺,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3)对某一类文物有专门研究和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准确地评判文物真伪及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鉴定立论清楚,鉴定水平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较高的文物鉴定、保管、保护水平,能解决藏品管理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业务、学术成果。

    3.从事文物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考古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工作,解决现场的重大问题,有多次参加重要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项目的经验,完成相应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并开展系统、综合研究,解决学术问题。

    4.从事文物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内容(形式)设计及相关组织工作,解决设计中的复杂内容或技术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陈列展览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整体设计独特、立意新颖。

    (2)能独立完成展览项目宣传资料、讲解方案、讲解词的编写工作和重要讲解接待任务,并能解答陈列展览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开展的社教宣传活动,社会影响较大。

    (3)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策划推广方案,实施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并解决研发推广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代表性业绩成果之一:

    1.独著或合著(前两位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须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3.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已结题(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考古报告、考古简报、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能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3项以上。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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