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系列副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4 15:39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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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副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此外,在担任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推广。

    2.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2项以上,被区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4.获省部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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