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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