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方式和标准 |
在本市未组建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和船舶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之前,本市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工作可按如下方式开展:
(一)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
1.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初级职称可由本市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有关标准按19号文规定执行。
2.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本市委托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市组建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按19号文规定执行。
(二)船舶技术系列
1.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取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对应关系按54号文规定执行。船员适任考试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考生可直接向相关考务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2.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本市委托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市组建的船舶技术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按54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