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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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项目: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补贴期限:最长连续两年。

    (三)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差额缴费,个人缴纳应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今后遇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费率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经办流程

    (一)申报。高校毕业生持学历证明、身份证、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身份确认后,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月将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当期享受人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以下简称“补贴证明”)。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补贴证明并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缴费。

    (二)缴费。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补贴证明的内容办理缴费,对征收的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实行按年预缴,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次月起享受,个人中断缴费的,可以在季度内补缴,跨季补缴的不给予补贴。

    (三)拨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月将人员新增、减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材料上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月与社会保险分中心对人员缴费情况进行核对,于下季度初5日前将享受补贴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待遇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人提出终止灵活就业;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

    (四)享受两年期满;

    (五)出国定居;

    (六)死亡;

    (七)其他原因。

    提前终止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人员,持相关材料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如需退费的,本人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退费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居委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对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发放办理须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做好日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把好入口关,与区县社会保险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联 系 人:邢汝梅

    联系电话:23310727、83218161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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