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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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银发〔2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为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

    (一)切实加强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委局际再就业联席会负责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下设由各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同志组成的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立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二)不断深化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认识。各区县要深刻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既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全民创业、富民强市”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扶持创业的惠民政策。各区县要抓住属地化管理机遇,通过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对正常创业风险的容忍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使更多的创业者得到必要贷款支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工作。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未建立担保基金的区县要加快部署,在2013年9月底前实现属地化管理;已实现属地化管理的区县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辐射放大作用,避免资金闲置。各区县要勇于创新,用好政策自主制定权,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各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体系,为有意愿、有需求、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提供保障。

    (四)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发挥工作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经办工作。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通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做好风险控制,做到小额担保贷款“贷得多、用得好、收得回”,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理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安排好工作,做到权责统一。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受益面,负责贷款安全。负责前期审查工作,要认真考察项目可行性;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为担保机构做好反担保前期调查审核准备工作;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要持续了解项目经营状况;负责贷款回收相关工作;负责对未取得贷款的申请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数据维护工作。

    (二)各区县建立的担保中心负责提供担保和管理担保基金。担保中心负责对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手续齐全且无漏洞的,应当无条件提供担保;对书面材料重要信息缺失或存在虚假填报的,有权拒绝提供担保,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担保中心要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时,要及时停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基金代偿后发生贷款无法追回的情况时,担保中心应以债权人身份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贷款。

    (三)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统计分析工作。经办银行对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中心审核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发放后要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组织财力保障担保基金规模,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或发生其他威胁资金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三、探索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

    鼓励各区县探索创新各项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

    (一)创新担保基金管理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放在人力社保部门,实现前期审查主体、贷后管理主体和提供担保主体三者统一。

    (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机制。通过合理分工和简化程序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

    (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协商确定担保基金代偿负担比例。各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定1-2家经办银行,建立良性竞争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凡是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的创业基础条件,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的经营项目的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强对大学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妇女和非本市户籍创业者等重点人群的政策扶持。

    (二)拓宽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大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短期内能实行产业化的重点创业项目的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和建设新农村要求的特色产业和第三产业项目。

    (三)提高贷款政策个性化服务能力。各区县要在认真考察具体项目情况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既要足额给予充分支持,又要避免超需求发放造成资金浪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各区县要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允许到期后适当延长,但逾期和展期贷款不贴息。各区县要制定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还款方式。

    (四)合理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房产抵押等多种反担保形式。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特定人员减轻或免除反担保的措施。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制定易于实现的反担保措施,可对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等支持创业机构,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授予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

    (五)支持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对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迅速、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总额3倍的区县,按区县新增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过缓、贷款余额不足基金总额60%的区县,相应抽回部分或全部担保基金市级匹配资金。各区县要根据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属地化管理目标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实现属地化管理,逾期市财政局不再匹配担保基金。2013年10月1日起市级相关部门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六)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符合我市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其额度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不予贴息。

    (七)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与其他就业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租金补贴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建设。各区县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办公室要组织建立区县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所需经费自筹,奖补资金可用于相关人员经费。

    (二)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做好必要创业服务,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本人实际情况,结合创业项目和项目发展阶段,通过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和跟踪服务的“一条龙”创业服务,给予创办企业培训、改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便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平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人力社保部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等相关工作部门可采取委托独审、联审、会审等办法提供贷款审批和放款“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制度,尽量缩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的时间。

    (四)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协作,认真开展协查工作,配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各项工作。

    (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安全发放和回收工作。各区县要加强审核监督和跟踪服务,通过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堵塞可能发生骗取、套取贷款和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漏洞,做好已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六)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市和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具体经办人员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将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反映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情况。

    (八)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建设。按照中央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建设互联互通的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力度,鼓励扩大发放规模,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各区县,各区县要合理分配,确保用在实处。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本级奖补资金加大奖励力度。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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