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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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局发〔2016〕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实现脱困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现将补贴申请及相关政策的经办流程通知如下:

    一、内部退养保险补贴

    (一)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女满45岁,男年满55岁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19%、医疗8%的社会保险补贴。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三)经办流程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到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于下季度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补贴

    (一)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人数,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每人最高1.2万元经济补偿金补贴和0.5万元安置职工费用补贴。

    (三)经办流程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持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到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企业。

    三、企业吸纳补贴

    (一)人员范围

    各类企业招用的因化解过剩产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补贴标准

    各类企业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三)经办流程

    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于下季度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进行失业登记实现自谋职业,且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自谋职业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补助3000元;有效期在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补助1000元;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注册资本金满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补助2000元、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1000元。

    (三)经办流程

    自谋职业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手续,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人员范围

    (二)补贴标准

    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三年。

    (三)经办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符合补贴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差额缴费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持《社会保险差额缴费通知》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六、稳岗补贴

    (一)企业范围

    因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享受政策到期后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最多享受三次。

    (三)经办流程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向各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集团(公司)负责对企业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区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对企业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将六个月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岗位范围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幼等)、养老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岗位。

    (二)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生育0.5%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40%的工资补贴。工资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四)经办流程

    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于月末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企业。

    八、免费创业培训

    (一)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凡是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已经成功创业并有改善企业愿望的,可以参加“IYB”改善企业的培训。

    (二)培训类型

    可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技术中的“SYB”和“IYB”培训等相关培训。

    (三)经办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申请和培训。

    九、转岗培训补贴

    (一)人员范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1.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简称《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三种紧缺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2.鉴定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补贴。鉴定费补贴拨付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实施技能鉴定的机构。

    3.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其中企业享受部分拨付企业基本账户,职工个人享受部分拨付到职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培训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及高级技师3000元/人。

    (三)经办流程

    企业组织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委托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报名。培训机构履行开班报告、技能鉴定申报、培训费补贴申请手续,鉴定机构履行鉴定费申请手续,企业及职工个人履行职工培训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按季拨付培训费、鉴定费和职工培训津贴。

    十、社会保险费减免

    (一)人员范围

    已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二)享受政策

    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发生的失业、工伤、生育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经办流程

    企业可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花名册》,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停缴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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