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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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9〕1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社局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结合人社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作调整,仍按照2018年3364元的标准执行。

    二、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企业社保缴费集中清缴和补缴。对职工投诉举报、社保稽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有明确结论的补缴事项,一律按个案处理。

    三、给予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申请,申请程序和要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稳岗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四、给予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标准按照2018年度月均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进行初审推荐,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通过联合会审机制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区人社局予以返还。

    上述第三、四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不能同时享受。

    五、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实。完善企业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新认定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将民营企业纳入《天津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编制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才引才活动。动态跟踪引进人才落户分布,分析引进人才就业流向,了解人才发展需求,为企业与人才对接搭建平台。

    抄送: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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