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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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附件7),到任意区人社部门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附件8)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告;超过50人的,区人社部门收到报告后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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