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材料。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二)核查信息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