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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政策链接:《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76号)